证监会公布警示函决定 天健会计师所审计年报违规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号)。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贤丰控股”,002141.SZ)、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宏泽”,002836.SZ)、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志科技”,300530.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所”)执业的贤丰控股、新宏泽2019年度审计工作和达志科技2018、2019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19年末,贤丰控股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SNK2019年股价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贤丰控股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天健所未对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贤丰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贤丰控股仍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天健所未对上述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情况保持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天健所对新宏泽2019年期末商誉减值进行复核过程中,未对新宏泽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能充分关注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对报告中异常关键参数的合理性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在2019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考虑因评估增值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金额进行调整,导致新宏泽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存在错报。天健所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新宏泽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列报存在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宏泽2018和2019年度在建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新宏泽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错报的情形。二是对新宏泽长期闲置的在建工程,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是否需计提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新宏泽子公司2019年末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现场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状态,主要依赖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提供的照片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状态,且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未对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二是对新宏泽子公司减值测试确认的机器设备可收回金额,未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子公司将部分2018年年终奖励计入2019年损益,天健所在对新宏泽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贸易类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起,达志科技新增贸易业务收入,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分别为2018年、2019年第一大客户、第一大供应商。达志科技因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之间的贸易业务,2018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76.55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8.42%,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310.34万元;2019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765.19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5.94%,确认主营业务成本2554.84万元。上述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影响的金额远超过天健所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健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江苏保华回函地址与江苏中冶的访谈地址为同一地点的疑虑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并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按照其制定的对贸易类业务重大客户、供应商实施访谈程序的审计计划,对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执行走访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而是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才执行上述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达志科技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应收账款3179.6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天健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作出审计调整,将公司上述应收款项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坏账准备158.98万元,但天健所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判断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的依据,未说明作出该审计调整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天健所在达志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底稿中,项目独立性确认书有关项目组成员的登记、签字不完整;计划审计工作阶段的底稿中未见确定重要性的相关记录;达志科技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厂区搬至母公司地址,存货存放地址相应变更,但存货审计底稿未记录上述变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肖瑞峰、夏淳作为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应丽作为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克晶、陈建成作为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健所、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天健所、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天健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健会计师所前身是浙江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3年12月。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1日,合并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06月28日公司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为设立于1985年的中外合资企业——珠海经济特区蓉胜电工有限公司,2007年7月2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证券简称贤丰控股,股票代码002141。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6.03%。

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9.90亿元,净利润800.74万元,扣非净利润-413.7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31.62万元。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18.45亿元。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6年3月,公司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注册资本1.6亿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定位为各类品牌烟标、礼品盒及精美包装印刷品,是一家集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型企业。2016年12月29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新宏泽,股票代码002836。截至2020年9月30日,亿泽控股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4.77%。

新宏泽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4.23亿元,净利润2627.83万元,扣非净利润2403.7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434.58万元。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7.61亿元。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广州市达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成立。2011年9月26日,由广州市达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9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证券简称达志科技,股票代码300530。截至2020年9月30日,蔡志华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3.78%。

达志科技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73亿元,净利润2949.15万元,扣非净利润1059.5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52.40万元。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为5.79亿元。

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五条:如果内部审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考虑的一项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预先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协调:(一)审计工作的时间;(二)审计覆盖的范围;(三)重要性水平;(四)拟确定的选取样本的方法;(五)对已实施工作的记录;(六)复核与报告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控制环境的了解影响其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有效的控制环境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增强对内部控制和被审计单位内部产生的证据的信赖程度。

如果控制环境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时应当考虑:

(一)在期末而非期中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

(二)主要依赖实质性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三)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获取更具说服力的审计证据;

(四)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2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执业的贤丰控股、新宏泽2019年度审计工作和达志科技2018、2019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截至2019年末,贤丰控股持有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241.77万股股票。SNK2019年股价出现一定波动,2019年末贤丰控股所持SNK股票的公允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天健所未对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予以充分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测试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贤丰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9年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9163.87万元,其中4944.62万元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贤丰控股仍需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满足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条件。天健所未对上述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情况保持关注,未在底稿中记录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天健所对新宏泽2019年期末商誉减值进行复核过程中,未对新宏泽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未能充分关注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关键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恰当性,未对报告中异常关键参数的合理性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并作出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在2019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未考虑因评估增值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商誉金额进行调整,导致新宏泽2019年度财务报表列报的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存在错报。天健所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新宏泽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列报存在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对新宏泽2018和2019年度在建工程的确认与计量,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新宏泽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错报的情形。二是对新宏泽长期闲置的在建工程,未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是否需计提减值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健所对新宏泽子公司2019年末机器设备减值测试的审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现场确认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状态,主要依赖被审计单位内审部门提供的照片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状态,且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时,未对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价;二是对新宏泽子公司减值测试确认的机器设备可收回金额,未执行必要的复核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新宏泽子公司将部分2018年年终奖励计入2019年损益,天健所在对新宏泽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中,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贸易类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8年起,达志科技新增贸易业务收入,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分别为2018年、2019年第一大客户、第一大供应商。达志科技因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之间的贸易业务,2018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376.55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8.42%,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310.34万元;2019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765.19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5.94%,确认主营业务成本2554.84万元。上述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科目影响的金额远超过天健所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天健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江苏保华回函地址与江苏中冶的访谈地址为同一地点的疑虑事项未保持审慎关注并执行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未按照其制定的对贸易类业务重大客户、供应商实施访谈程序的审计计划,对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执行走访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执行该程序的原因,而是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才执行上述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达志科技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应收账款3179.6万元,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对该项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天健所在2019年年报审计中作出审计调整,将公司上述应收款项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冲回坏账准备158.98万元,但天健所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判断该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变化的依据,未说明作出该审计调整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不规范。天健所在达志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底稿中,项目独立性确认书有关项目组成员的登记、签字不完整;计划审计工作阶段的底稿中未见确定重要性的相关记录;达志科技子公司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生产厂区搬至母公司地址,存货存放地址相应变更,但存货审计底稿未记录上述变化。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肖瑞峰、夏淳作为贤丰控股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廖屹峰、应丽作为新宏泽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克晶、陈建成作为达志科技2018、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所、肖瑞峰、夏淳、廖屹峰、应丽、杨克晶、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天健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18日

关键词: 天健会计师所 审计 年报